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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5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考核结果为“C”,其第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比例为90%;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丧失解锁资格。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上述9人有部分比例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无法解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3,600股。 上述回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600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我们同意 2023 年度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2023年度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方为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担保问题,公司不用支付任何担保费用。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预计,并同意提请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我们同意2023年度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并同意提请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2023年度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并同意提请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可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经过审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信息,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的情况,认为中审众环具备公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质量。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中审众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在发生和交易时,未能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亦敦促公司高度重视审议程序,加强对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学习,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文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王庆刚 朱 岩肖幼美 年 月 日X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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