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新安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大皖新闻”,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皖新闻讯 近日,贵州黔南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大制售假币案,涉案金额面值共计147.49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间,谭某敏通过网上购买用于伪造货币的证券纸、油墨、反光油墨、打印机、电脑等设备,在朱某勇位于某山坡上的废弃养鸡场内伪造货币,并雇佣陈某琴、朱某勇共同伪造货币。期间,谭某敏、陈某琴多次将伪造的货币转移到陈某琴租住的房屋内藏匿,并对假币的透明标志、防伪标志等进行二次加工。
2022年8月28日,谭某敏、陈某琴将二次加工的假币放置于陈某琴的摩托车后备箱,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随后在摩托车后备箱、陈某琴的租住房、谭某敏家门口鱼塘边的草丛里、朱某勇养鸡场内查获面值共计229700元的疑似假币、打印机、切割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同时查明,2020年12月2日,赵某琴(已判刑)在谭某敏的配偶朱某进处购买了面值共计120万元的假币,朱某进多送了面值共计5万元假币给赵某琴。次日21时许,赵某琴准备将二次加工好的假币带到贵阳使用,车辆驶至瓮安县银盏食府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缴获百元假币12452张,面值共计1245200元。
法院判决
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敏、陈某琴、朱某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私自伪造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朱某进出售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依法应予严惩。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进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敏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琴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勇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查扣的假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编辑 陶娜
标签:
X 关闭
X 关闭